(2017)川07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立娜与马胜立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娜,马胜立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551号申请人:马立娜。被申请人:马胜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立娜与被申请人马胜立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立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胜立名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2号瀚威.城市中心1栋1单元15层1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0.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822**号)一套和其与丈夫刘玉平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6号4单元5楼1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9279**号)一套作为担保,同时申请人马立娜与其丈夫刘玉平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的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马立娜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2号瀚威.城市中心1栋1单元15层1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0.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822**号)一套和申请人马立娜与刘玉平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6号4单元5楼1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9279**号)一套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胜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马立娜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