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刘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刘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负责人:徐超,行长。被告:刘军,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相 征人民陪审员 王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