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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德相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相,男,1968年4月8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相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德相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地下停车场,与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连续两次与车库墙体及设施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德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相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相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德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