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薛红贤申请徐鹏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贤,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薛红贤。被执行人:徐鹏。本院在执行薛红贤申请执行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薛红贤借款80380元,利息9645.60元,案件受理费1093元,同时负担执行费1266.78元,共计92385.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鹏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还款25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徐鹏至今分文不付。本院已对徐鹏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徐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