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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0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文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029号之二原告:韩文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五路8号。原告韩文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韩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5428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被告承保了原告等人的“大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间及投保险种。2015年3月24日21时许,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石块砸伤,后住院治疗15天并支出医疗费13338元,其伤情经鉴定为10级,原告支出评估费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不是原告所诉涉案合同的主体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文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祥滨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卢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世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