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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3119号原告:方某1,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会婷、刘颖(实习律师),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红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会婷、刘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及其代理人刘新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打工过程中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于××××年××月,育有一子,名为方健雄,××××年××月,育有一女,名为方某2。为了家庭生活以及抚养孩子,原告婚后常年在广州打工,被告则在其老家河南项城居住,夫妻双方聚少离多,长期分居,且由于夫妻双方性格都比较强势,因琐事常争吵不休,矛盾再次激化,已经无法调和。夫妻双方多年分居,原本薄弱的感情最终破裂,已经无法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原高曾多次尝试、多次努力与被告重新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但是均以无果告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请求。对于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原告愿意全部抚养。若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可由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人,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综上,原被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与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方健雄,××××年××月××日生育女儿方某2。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方某1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方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