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秀琴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夏日旺、江月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秀琴房产中介服务部,夏日旺,江月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08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秀琴房产中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0MA28FL437J,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野鸭垅村杨梅岗56号。经营者:王月琴,女,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夏日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告:江月蓉,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秀琴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夏日旺、江月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港秀琴房产中介服务部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