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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毅与被告李辉胜、陈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李辉胜,陈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450号原告:张毅。被告:李辉胜。被告:陈笑笑。原告张毅与被告李辉胜、陈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