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毅与被告李辉胜、陈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李辉胜,陈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450号原告:张毅。被告:李辉胜。被告:陈笑笑。原告张毅与被告李辉胜、陈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