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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恒诉潘守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潘守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27号原告:李恒,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被告:潘守信,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德建家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恒诉被告潘守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恒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恒负担,退回原告李恒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