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甄花茹、毛国庆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花茹,毛国庆,毛娜娜,李春荣,王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甄花茹,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毛国庆,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毛娜娜,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李春荣,女,193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俊涛,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花茹等四人与被执行人王俊涛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378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37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