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珠华与温州市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珠华,温州市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667号原告余珠华,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雪芳,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9064472Q。法定代表人XX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珠华诉被告温州市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珠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6.5元,由余珠华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陈祥武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俏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