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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乳山市龙角山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乳山市龙角山水库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518号原告刘桂珍,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义,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系刘桂珍之父。被告乳山市龙角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乳山市育黎镇龙角山。法定代表人刘煜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与被告乳山市龙角山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在仲裁庭时没有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重新回仲裁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桂珍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孙 丽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