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752号原告:马某甲,男。被告:康某,女。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将婚生女孩马某乙、男孩马某丙判决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60000元;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河县城滨河路阳光小区3号楼3单元503室的一套房子;双方购买了一辆现代轿车,价值58000元,被告出售后的价款57000元;4、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月15日举行婚礼,2016年8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21日生育女孩马某乙,2010年11月26日生育男孩马某丙。由于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没有足够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婚后双方两地长期分居,平时关系不好,感情淡薄,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康某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称愿与原告离婚,但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生女孩马某乙由自己抚养,婚生男孩马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康某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婚生女孩马某乙由被告康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三、原告马某甲所主张的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双方无共同财产;五、被告康某的陪嫁物留归原告马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冶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