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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罗解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小牛山。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塔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中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上诉人作为加工承揽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压缩机定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执行,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点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小顶山工业园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管辖条款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