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先湿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先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87号罪犯郭先湿,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郭先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2)尤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先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2016年11月21日缴纳人民币33490元;2017年2月15日缴纳人民币2651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先湿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