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泽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0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泽会,女,1968年5月2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文盲,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曾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4年3月2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9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泽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泽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泽会至被害人史某的辛街志和手机店内让该手机店店员王某帮其调试手机时,趁王某不备之机将该店内的一部价值2999元的香槟色金立M6PLUS手机盗走。当日2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区汉庄镇盛家村委会桥头4组孙某家将被告人孙泽会抓获,现场查获了被盗手机。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泽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者隔离戒毒决定书;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移动电话三包凭证及发货清单复印件、保山市隆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泽会的户口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泽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泽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泽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泽会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泽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