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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茂金与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金,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073号原告:徐茂金,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六八,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扬子山2号。法定代表人:陈光玉,总经理。原告徐茂金与被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徐茂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徐茂金负担。审 判 员  韩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