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艳华与魏群海、刘广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华,魏群海,刘广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28号原告:苏艳华,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魏群海,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刘广合,男,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华诉被告魏群海、刘广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广合的身份信息不祥,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刘广合的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准确查询调取刘广合的身份证信息,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苏艳华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