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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淑平、朱明仪等与李春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朱明仪,刘慧敏,李春,李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990号原告:王淑平,女,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朱明仪,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慧敏,女,1996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春,男,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被告:李志强,男,2005年11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玉田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9号。负责人:张利民,经理。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印,主任。王淑平、朱明仪、刘慧敏与李春、李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淑平、朱明仪、刘慧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平、朱明仪、刘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王淑平、朱明仪、刘慧敏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代理审判员  孙翠婷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治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