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军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文捷,系该联主任。被执行人左军胜。本院在执行高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军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支付令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高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