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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3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福林与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姜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林,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姜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357号之三原告:王福林,男,汉族,1941年1月20日生,户籍地在南通市通州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京大道37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717539。法定代表人:姜菊美,职务不详。被告:姜菊美,女,汉族,1969年5月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王福林与被告江苏奥蓝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姜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福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王福林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