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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43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余付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襄州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住襄州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朱集镇四新村*组。法定代表人尚思海。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尤小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人民陪审员顾会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27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资执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至今,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州区朱集镇四新村七组土地19900.1平方米(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养牛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朱集镇四新村七组土地19900.1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398002元。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6月7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襄阳市四海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尤小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