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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臣与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臣,杨臣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臣,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实际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符美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臣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