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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燕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燕梅,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满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晚,被告人黄燕梅利用与被害人王某2相识的关系,事先窃得被害人王某2的租房钥匙,后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下徐家50号,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侵入被害人王某2租房,窃得房间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黄燕梅至同一地点,采用被害人王某2遗留在门上的钥匙开锁的方式,侵入该租房,窃得房间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燕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赃款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燕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燕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黄燕梅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燕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黄燕梅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燕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黄燕梅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燕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