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秀英、陈朝阳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秀英,陈朝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特17号申请人:沈秀英,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仪征市。申请人:陈朝阳,男,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址仪征市。申请人沈秀英、陈朝阳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倩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申请人陈朝阳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7月1日多次向申请人沈秀英借款,于2017年7月19日经双方结算。申请人陈朝阳合计欠申请人沈秀英150000元,至今申请人陈朝阳未还,故要求申请人陈朝阳偿还借款,其无力偿还。现沈秀英、陈朝阳因民间借贷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陈朝阳归还申请人沈秀英借款本金150000元,此款由申请人陈朝阳于2017年8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沈秀英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如申请人陈朝阳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沈秀英有权就申请人陈朝阳未清偿的全部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沈秀英、陈朝阳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莉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