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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复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海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复12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海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0-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汉武。委托代理人:姚亮、侯彦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广保大道10号401。法定代表人:赵光南。委托代理人:陈荣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3号华侨宾馆。法定代表人:杨泽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玲、郭有亮,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省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三号华侨宾馆后侧小四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王绥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兴迈,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海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保公司)与海南省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商公司)、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的(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工商公司、华侨公司共同返还5000万元及偿付相应损失给广保公司(计算:本金2300万元自1995年9月4日起至1996年3月4日止、本金2700万元自1995年9月6日起至1996年3月6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金2300万元自1996年3月5日起至清偿止、本金2700万元自1996年3月7日起至清偿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已付利息20万元在应付息额内冲减)。二、工商公司、华侨公司分别赔偿广保公司151105元。三、驳回广保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广保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华侨公司所有的海南省××滨海大道北侧××信路××号华侨宾馆(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冻结了工商公司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的4000万元股权。由于工商公司已于2000年3月将4000万股权质押给深圳市浩隆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认定深圳市浩隆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此后,该股权转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宣判后华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以(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工商公司、华侨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广保公司的申请于2002年12月17日以(2002)穗中法执字第5号立案执行,于2003年3月11日裁定拍卖涉案房产,4月16日在海南省物资拍卖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因没有人应价而流拍。广保公司、工商公司、华侨公司于同年4月17日签订了《会议纪要》,内容如下:一、工商公司承诺从2003年4月28日起三个月内负责将其持有的南方证券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过户至广保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工商公司自行承担;二、在上述三个月期间,广保公司答应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本案;三、工商公司同意由其拥有的海王地产公司作为其履行第一项的担保,并于4月18日将该公司的工商资料和正在开发建设的两个项目的合同寄给广保公司,同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王力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书;四、工商公司同意在4月23日前支付16万元给广保公司;五、广保公司承诺在工商公司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过户到名下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终止本案;六、工商公司承诺,在广保公司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参与下,协调并争取妥善解决广保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债务纠纷及土地查封问题;七、在工商公司支付16万元款项及海王地产公司出具担保书,提供相关资料后三方的上述约定始发生效力。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指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后合并成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原审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以(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立案执行。工商公司在同年7月2日分二笔支付了16万元给广保公司,海王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出具担保书给广保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以(2002)深中法执字第21-235-5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工商公司所持有的南方证券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的冻结,转由原审法院冻结。12月18日因广保公司申请延期执行,原审法院以(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案件中止执行。2004年1月2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接管。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破产还债,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4年3月20日广保公司以与工商公司、华侨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工商公司、华侨公司未履行判决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以(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恢1立案执行。原审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委托海南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439.56万元,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进入拍卖程序,2007年5月10日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2005年1月25日原审法院以(2003)穗开法破字第1号《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受理广保公司破产还债案,2007年2月25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并于2008年12月17日裁定广保公司进行重整,12月19日指定广东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广保公司管理人。2008年5月19日第二次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以(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恢2立案执行,2011年8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涉案房产,2013年10月30日转为首查封,同年12月2日广保公司第三次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以(2013)穗萝法执字第3060号立案执行,并在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穗萝法执字第3060号执行裁定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2014年7月1日华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03)穗开法执民字第132号执行裁定、(2013)穗萝法执字第306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并裁定本案终结执行。2016年11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穗萝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华侨公司遂申请复议,2015年4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2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执行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海南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联合对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2016年4月22日上述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2016年8月30日原审法院将评估报告公告送达华侨公司、工商公司。2016年9月27日广保公司提交《关于继续执行并尽快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和《执行担保函》,以提供担保方式申请继续执行。同日,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帮达公司)和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昌公司)为广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案件标的为170000000元,友帮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0元,富昌公司注册资本为405000000元。同年10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穗萝法执字第306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华侨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兴润公司遂提出异议。查明,海口宝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诉华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解,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宝华公司与华侨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华侨公司向宝华公司偿还租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日至被告还清600万元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的贷款利息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于双方当事人签收本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琼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定(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宝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宝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0)琼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俊生诉华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华侨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林俊生偿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借款实际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琼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认定(2008)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中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查明: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在杨荣湘的安排下,林俊生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杨荣湘所实际控制的海南鸿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锦公司),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以(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号民事裁定据此作出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鸿锦公司。并将华侨公司名下的房产(原证号为海海口房字第××号,现为HK215559号,总面积19178.48平方米)及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8】字第001472、001473号,总面积35641.25平方米)经评估后抵偿给鸿锦公司。经鉴定,华侨公司抵偿给鸿锦公司的房地产价值为5204.7125万元。……(略)。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2008)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俊生的诉讼请求。判后,林俊生不服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0)琼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锦公司诉华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以(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鸿锦公司与华侨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限华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鸿锦公司偿还租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万元。(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琼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认定(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鸿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鸿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0)琼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杨荣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其中认定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杨荣湘通过虚构上述三案的事实,以虚假诉讼将华侨公司位于海南省××滨海大道北侧××信路××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占为己有。判后杨荣湘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0)琼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荣湘等人不服,提出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0)琼刑监字第4号通知,驳回申诉。杨荣湘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3)刑监字第14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9年1月13日,兴润公司与鸿锦公司借款协议纠纷一案,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9年1月13日以(2009)海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2009年1月16日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2、确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1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2号及(2008)海中法执字第15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鸿锦公司的位于海口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证字第19031号)和位于海口市××号两块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1472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1473号,面积35641.25平方米】归兴润公司所有,鸿锦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后三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兴润公司名下。2009年2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中法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将原审法院(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1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2号及(2008)海中法执字第15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鸿锦公司的位于海口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证字第19031号)和位于海口市××号两块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1472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1473号,面积35641.25平方米】过户到兴润公司名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广保公司的申诉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09)海中法执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该院(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1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2-2号及(2008)海中法执字第15号、(2008)海中法执字第23号、(2009)海中法执字第59号民事裁定;二、不予执行海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海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2015年6月9日兴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执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7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穗萝法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兴润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6年5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兴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兴润公司不服上诉,案件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查,友帮达公司和富昌公司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列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册内。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是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执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给华侨公司的财产,并非兴润公司所有,兴润公司虽就此提出了异议之诉,但案件尚未审理完结,该拍卖财产仍为华侨公司所有,故原审法院裁定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友帮达公司和富昌公司经相关政府部门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成立的担保公司,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属于其正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担保资质,两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共为伍亿零伍百万元,有相应担保能力;其次这两家担保公司均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名册内,是否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担保公司名册内并不影响上述担保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原审法院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名单接受其担保,继续拍卖华侨公司的财产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杨荣湘等人刑事案件再审案件与本案的关联,原审法院在(2015)穗萝法执异字第13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再审理。综上所述,兴润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兴润公司不服,向本院复议称:一、原审法院驳回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一系列的证据均表明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属于兴润公司,原审法院的拍卖行为已严重侵害兴润公司的财产。其二,对本案执行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和变化的杨荣湘等人刑事案件再审已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再审开庭,原审法院完全可以等到案件结果出来后,再做出是否继续执行标的物的决定。二、兴润公司作为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主张的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是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的唯一的特殊属性,而广保公司仅因债权而要求继续执行拍卖,兴润公司的物权将无实现的可能。对于广保公司而言,其只是享有债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三、广保公司并未提供合规的有效担保,原审法院不应当恢复继续执行,其提供诉讼保函的友帮达公司及富昌公司不符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于2015年11月10日下发的《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穗中法[2015]233号)第二条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和信用担保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中止执行(2013)穗萝法执字第3060号之一执行裁定,停止拍卖涉案房产。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有关兴润公司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原审法院以(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兴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兴润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以(2017)粤01民终30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兴润公司所提异议所针对的就是涉案房产,并不存在与涉案房产无关的异议。在相关的执行案中,兴润公司已经提出案外人异议,并依照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原审法院及本院也依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查和审理。故兴润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提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二、驳回申请复议人海南兴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韵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