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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天理、淮北市永旺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理,淮北市永旺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财保35号申请人:陈天理,男,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淮北市永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办事处李洼村。法定代表人:方成永。申请人陈天理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永旺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天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天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永旺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天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