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要成与陈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要成,陈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838号原告:杨要成,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厚,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杨要成与被告陈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要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陈厚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要成撤诉。本案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杨要成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