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雷平章申请认定王世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平章,王世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民特36号申请人:雷平章,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王世章,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雷平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世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申请人雷平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王世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雷平章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世章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6月21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川求实鉴(2017)精鉴4734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世章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王世章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雷平章与被申请人王世章是同母异父的弟兄关系,申请人雷平章系雷洪德(已死亡)与李长云所生的子女,被申请人王世章系王加榜(已死亡)与李长云所生的子女,被申请人王世章无配偶、无子女。其母亲李长云19**年6月26日出生。2014年1月17日被中国残疾联合会评为肢体四级残疾。2016年10月27日资中县双河镇金峰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资中县双河镇金峰寺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王世章的母亲李长云无监护能力指定雷平章为王世章的监护人。2017年6月21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川求实鉴(2017)精鉴4734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世章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王世章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已对监护人进行了指定,指定的监护人与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没有发生争议,雷平章已是被监护人王世章的监护人。因此申请人雷平章请求人民法院从新指定雷平章为王世章的监护人,本院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世章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王世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