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杜晓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杜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生,河津市柴家乡山王村人。被执行人杜晓芳,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河津市柴家乡山王村人。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杜晓芳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晓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因杜晓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