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媛与被上诉人卢跃锦、王剑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媛,卢跃锦,王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媛,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跃锦,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锋,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上诉人杨媛因与被上诉人卢跃锦、王剑锋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1402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媛以已与被上诉人卢跃锦、王剑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福审判员  罗卫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