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罗永祥、王志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祥,王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永祥。被执行人王志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39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志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志宏(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6的存款人民币547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