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平与张怀民、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张怀民,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怀民,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宋瑞华,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张怀民、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怀民、宋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