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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明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78号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公司职员。被告:王明轩,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