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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一案行政裁��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76号原告关某某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堂皇里6号。法定代表人孔干,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某某撤回对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关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远立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雨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