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执民字第689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汪金芳,李爱芳,杭州肯莱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89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机构代码8434993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168号。负责人黄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金泰胶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251838-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径游。法定代表人汪金芳。被执行人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451375-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法定代表人汪金芳。被执行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5244894,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兴中路53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孟。被执行人汪金芳,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爱芳,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肯莱特鞋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929551-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江桥村。法定代表人李爱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爱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仓弄37号香江大厦343号,建筑面积为4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李爱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仓弄37号香江大厦343号,建筑面积为4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预售合同号为0701601,内容详见仲衡【2015】(房估)他字第5815080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