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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286海兴元与王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元,王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286号原告:海兴元,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红光,男,40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元诉被告王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元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兴元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