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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金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金兰,女,1970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金兰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渝023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谭金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金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金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金兰撤回上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海审判员  薛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