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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永盛、叶世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盛,叶世泉,赖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永盛,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世泉,男,1973年8月8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晓华,女,1972年12月9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何永盛与被执行人叶世泉、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754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