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钱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钱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2002571384E。被执行人钱永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6)浙052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永军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春花园综合楼4楼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