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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成军峰与张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军峰,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成军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成军峰与张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志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军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志峰向成军峰支付赔偿款363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成军峰与张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志峰每月向成军峰还款500元直至案件款还清为止,并当即向成军峰还款5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志峰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