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程倩与孙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倩,孙嘎,朱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385号之一原告:程倩,女,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蓓,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嘎,女,汉族,1982年11月1日生,住济南市。被告:朱剑飞,男,汉族,1981年9月2日生,住济南市。原告程倩与被告孙嘎、朱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程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嘎、朱剑飞共同偿还程倩借款40703.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孙嘎、朱剑飞承担。事实和理由:程倩和孙嘎、朱剑飞系朋友关系,孙嘎、朱剑飞因经营所需向程倩借钱,程倩将自己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给孙嘎、朱剑飞使用。2017年2月程倩向孙嘎、朱剑飞要求归还信用卡,但孙嘎、朱剑飞以资金紧张需要继续使用为由拖延归还,并一直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7年4月,程倩通过办理信用卡挂失的方式取回了自己的卡,并把孙嘎、朱剑飞未付清的信用卡消费账单全部结清。随后程倩再次向孙嘎、朱剑飞催要,但至今未果。为维护程倩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朱剑飞、孙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程倩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事由看,本案的案由确定错误,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应定为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无借款协议,也无借条。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故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客观事实上讲,孙嘎、朱剑飞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行政辖区内,且已连续居住多年,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倩主张孙嘎、朱剑飞偿还借款40703.48元,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孙嘎、朱剑飞二人住所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均为济南市,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孙嘎、朱剑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嘎、朱剑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