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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9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雨明与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雨明,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9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雨明,男,1972年9月18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赵刚,男,1981年8月22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包玉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雨明与被执行人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刚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438元由被执行人赵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