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9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雨明与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雨明,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9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雨明,男,1972年9月18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赵刚,男,1981年8月22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包玉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雨明与被执行人赵刚、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刚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438元由被执行人赵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