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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91号罪犯XX,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