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金海林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金海林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73232。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林,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人民财保洛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海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金海林调解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霄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