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军、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建军,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建军。被执行人李梅。申请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军、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撤销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承钢锦绣城2区9号楼4单元201室楼房的网签备案等相关手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8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