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卢义德与黄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义德,黄二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538号原告:卢义德,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念,女,系原告卢义德的姐姐,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二妹,女,1961年7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卢义德诉被告黄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义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二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义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二妹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银行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二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9日,被告黄二妹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书写借据一张。现借期已到经多次追偿被告却联系不上,借款至今仍未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二妹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卢义德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被告黄二妹2015年12月19日所写内容为:“今借到卢义德现金贰万元整(¥20000)”的《借条》壹张。被告黄二妹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借条》原件的内容认定黄二妹在2015年12月19日向卢义德借款2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二妹向原告卢义德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黄二妹2015年12月19日立下的《借条》原件附卷为证,足以认定。原告卢义德依据《借条》向被告黄二妹追偿20000元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借条》未约定借款偿还的时间及利息,故借款应从原告起诉的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24%计付利息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二妹偿还原告卢义德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被告黄二妹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海 青人民陪审员 :陆均文人民陪审员 :黄炳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燕 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