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杨银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杨银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沈家浜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涵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明华。原审被告:杨银华,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杨银华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5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江阴。并且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份合同,但该合同仅是双方第一笔业务往来的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故本案应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交的《纸板订做销售合同》中,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约定:若有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原告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款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应由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常熟市宏华外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江阴木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小安书 记 员 刘 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