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8601行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甄汝胜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汝胜,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朱志友,陈兴海,胡广伟,曾祥书,王强,王洪伟,张群喜,冯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661号原告甄汝胜。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钢,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告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第三人朱志友。第三人陈兴海。第三人��广伟。第三人曾祥书。第三人王强。第三人王洪伟。第三人张群喜。第三人冯永彬。原告甄汝胜诉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朱志友、陈兴海、胡广伟、曾祥书、王强、王洪伟、张群喜、冯永彬不服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涉案征地批文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汝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源审 判 员  肖 丽代理审判员  王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