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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汝执字第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亚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幸林存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汝执字第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亚洲,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幸林,男,回族,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存款纠纷申请执行人陈亚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幸林存款纠纷一案,(2002)汝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幸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常占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俊峰 更多数据: